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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不执行的情况
释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一、关于检查院不起诉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后果的,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二、哪些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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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