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原因 |
释义 |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公然暴力抗拒执行。一些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和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如去年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被申请执行人不仅自己不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故意煽动自己的亲属和周围的村民围攻法院执行人员,他们多次将执行人员推倒在地,并且进行殴打,直到当地公安民警和法庭干警闻讯赶到后,该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才得到制止。 2、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一个因素,突出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躲帐不良文化上。例如民间俗语中常说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钱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就是对这种不良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的孳生和蔓延。例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倒闭后,对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信用死亡和行业禁入规则,使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被申请执行人思想上产生抗拒执行的意识。 3、对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打击不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现象如此严重,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利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抗拒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后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但在处理时,往往由于有关机关不能有效配合,难以对抗拒执行者及时进行刑事处分,最后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或者进行罚款处理了事。因为法律权威性的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被申请执行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抗拒执行。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致使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的执行。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使被申请执行人敢于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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