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
释义 |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5、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6、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继承规定: 1、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居住权不能继承,因为可以继承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居住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并不等于拥有所有权; 2、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综上所述,居住权的六个条件,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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