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67条第三款 |
释义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知, 刑法第67条3款缓刑是适用的。规定的是缓刑的考验期。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一定时长的考验期。判处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为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为一年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像是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去自首,或者是给110打电话提供自己所在的位置,主动自首的,也是作为自首相处理的。 本条的积极影响: 第一,“坦白从宽”纳入自首, 使其正式成为一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解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有坦白, 但不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罚的顾虑; 第二,解决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却不能认定自首, 也不能给予从轻处罚的问题; 第三,解决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却不能认定自首, 也不能给予从轻处罚的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成立自首,但是还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的,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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