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对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都较为严格。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主要原因是地名作为公众资源,如果由一家垄断,将影响该地区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对该地名的使用,有失公平。而且地名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地产生误认,构成欺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