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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非法监视居住怎么办?
释义
    被非法监视居住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
    一、拓展知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由受委托的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在执行中,不能限制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是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违法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予以纠正,但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是对无罪而被羁押的公民的赔偿,也就是说是以羁押为前提的。羁押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包括拘留、逮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视居住只是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未剥夺其人身自由。所以即使无罪公民被违法监视居住的,也无权请求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监视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变相成为拘禁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下文字节选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218~219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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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