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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遵守的安全纪律主要有哪些
释义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遵守的安全纪律如下:
    1、进行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各种劳动防护用具;
    2、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精神要集中,不违章作业,不儿戏玩耍,不追逐打闹;
    3、严格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作业;
    4、施工现场和各种机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其它一切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玩弄或开动机电设备;
    5、施工登高作业,要走安全梯道,不准攀爬排栅,不准乘坐钢井架笼上落;
    6、施工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其它一切非机电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拉乱接;
    7、高处作业时不得随意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和杂料,以防物体打击造成伤害;
    8、进入现场施工的各专业工种人员要服从领导听指挥,要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活动,不复随意缺席。
    一、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1、焊条不烘烤,使用过期焊条。
    2、无施工技术方案或工业动火报告就进行作业。
    3、使用焊条与焊接件材质不符。
    4、埋地管件维修焊接后绝缘防腐不严格把关,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间隙过大,用焊条或铁丝等填口后焊接。
    6、无操作资格证或证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操作。
    7、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严格要求的部位进行焊接。
    8、焊机运行时,焊接排气孔正对着设备、管线。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10、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瓶在车上就引气施工。
    11、焊口内壁未打磨干净就进行焊接。
    12、在紧固螺丝时没有对角紧螺丝或法兰两端螺丝扣留得长短不一。
    13、安全阀未按周期调校。
    14、制作凹凸式法兰密封垫片时,将红纸板直放法兰盘上锤制,容易损伤法兰。
    15、除绣不彻底,焊口组对间隙不符合要求,强力组对。
    16、设备装置检修施工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18、拆下阀架更换阀门盘根。
    19、施工作业时正对设备或阀门进行操作。
    2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二、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如下:
    1、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3、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例外情形:
    1、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2、具有上述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意见书;
    (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三、对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要求:
    1、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2、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居民住宅噪音污染标准主要参照1类、2类标准,高级别墅区可以参照0类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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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