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约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约定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约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约定管辖是一种管辖权的协商,而约定管辖一般又称之为协议管辖,但是协议管辖的条件只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管辖在案件审级上也有规定,即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约定管辖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理的,约定管辖无效。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看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纠纷案件都适用约定管辖权。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名词解释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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