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份共有的房屋,经过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对房屋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共同共有的房屋,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直接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