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协议各方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涉及的领域或其他类似领域上合作。 二、排他性协议管辖 排他性管辖又称“专属管辖”、“独占管辖”。一国法律规定它的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拥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而只能由内国法院行使的管辖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强制的管辖。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及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都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规定了一些排他管辖权。 三、排他性与排他性协议管辖的价值 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各有其制度价值,但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于此等意思自治,国际通行做法是在尊重的基础上加以限制,如对排他性管辖往往会在“实际联系”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保护弱势方原则以及不利于文件起草人原则进行解释判定。而对非排他性管辖有效性的认定须结合以下限制判定:须以书面形式,可约定事项,不违反专属管辖,不降低强制性标准等,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以期达到合意真实的,合同签订自由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