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安全措施不落实。该矿没有按照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规定拆除巷道锚索和钢带,采煤机过中间巷时,锚索和钢带缠绕滚筒,摩擦产生火花。 2、防尘管理不到位。该矿未严格按设计进行煤层注水,未对中间巷沉积煤尘进行清扫、冲洗;推采过程中支架间喷雾、放顶煤喷雾使用不正常。 3、对重大风险隐患管控治理不力。事故前该工作面在采煤过程中采煤机滚筒曾多次因机械摩擦产生火花,但该矿未认真分析原因、未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4、开展专项整治流于形式,敷衍了事。该矿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仅排查出一般性问题、隐患28条,没有排查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5、未深刻吸取多次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导致事故接连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