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保险货物发生属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残损短少,业经保险公司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被保险人应附必要的索赔单证(正本保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及其他有关运输单证、磅码单或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按下列途径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1)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提单证明的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 (2)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运单证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3)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4)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