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下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做准备工作的;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