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自然人出资建立,通过有效经营获取利润,股东将按出资的多少享有利润的医疗机构,如个体诊所、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门诊部等。它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等问题,对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主体呢?它既不属于机关。又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那它是否属于企业呢?企业,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从企业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来看,两者有许多共性,如: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从事服务活动,也追求利润。但是仔细的分析一下,我们可以看到,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企业还是有本质的不同:一是两者的本质属性完全不同。企业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盈利性,而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追求盈利的目的,但从其本质上来说,国家允许设立该机构的宗旨是为公众建康服务的,是个服务机构。因此,从二者本质上来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二是两者设立的程序完全不同。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进行监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则是由卫生部门核准登记,并进行监管。经调查,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监管的单位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如公司、企业。而受卫生部门核准成立、监管的单位多是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如医院,防疫站。综上分析,本人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企业相比,国家都给予更宽松的环境、更优惠的政策,而根本原因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质上属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因此,本人认为,营利性医疗服务机关不应属于企业。 因此,可以看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属于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任何一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其纳入到单位犯罪当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