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抄送同级税务、物价部门。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