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失误造成损失可否进行赔偿 |
释义 | 如果是承包人因施工失误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由发包方赔偿损失。 一、承包合同纠纷违约赔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双方有约定确定具体赔偿,以双方约定的金额赔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一般赔偿损失按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二、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后果谁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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