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领养孩子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福利院领养陌生人的孩子;二是领养亲戚的孩子;三是领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是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夫妻领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领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领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