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纠纷之首 |
释义 | 四川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2009年,省高院共二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2件,其中著作权25件,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9件,网络著作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36%,较上年大幅上升。在纠纷解决上,调解结案数约7成。 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何高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侵权主体多元化和侵权方式简便。以一部热映电影为例,一名网友获得电影视频文件后,可通过信息共享软件传输到网站上,众多网友只需点击就能观看。而此时的权利人要维护自己权利,面临着点击人、网站、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等多个主体。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上半年,在省高院举办的四川201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文化出版等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人、网络企业和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代表等就此展开过对话。 有网站代表提出,作为内容提供商,往往在不知道自身是否构成侵犯网络著作权时,就收到了权利主张人发来的律师函。怎样利用好事前通知机制,及时终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双方利益,需要商讨。 而基础电信运营商难处在于,出租出去的服务器可能承载成千上万个网站,一旦出现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站主办者、网站所有者、网站经营者常常不是同一主体,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归责,同样也要进一步明确。 来自政府管理部门的部分代表认为,电信运营商在内容上虽未直接实施侵权,但却为网站提供了侵权的平台,难脱干系。 网络平台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大多以调解结案,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认为,网络一方面让权利人不易搜集权利被侵害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侵权方也明知理亏,故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 省高院此次出台《指导意见》,也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审判机制,加大了对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以鼓励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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