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 |
释义 | 根据规定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的内容必须一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定代表人变动的影响。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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