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上绿牌要社会保险2年吗 |
释义 | 我们可以提供的深圳一档社会保险报销比例为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80%。 注意:享受2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以下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①口腔科治疗费用②康复理疗费用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①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②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③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④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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