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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标准
释义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好的物业具体有哪些表现呢?
    1、科学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的科学与否,是创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的关键因素;通过对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带来服务程序的优化,保证服务质量的优化。
    2、简约化的服务架构
    必须坚持实行扁平化、直线制管理。物业公司总部重点抓服务改进和对服务质量的控制,集中精力研究需求变化、服务创新、质量升级等重大问题。而管理处则重点抓服务运作,在服务的细化、实化上下功夫;同时将有关信息通过畅通渠道及时反馈公司,由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优化后再返回管理处操作,形成优异的管理循环网络。
    3、规范化的服务控制
    通过有效控制切实保证管理服务皆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高质量地持续、稳定运行。
    4、专业化的服务运作
    引进专业化服务的运作方式,通过规模化专业管理,实现最优化配置岗位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人本化的服务理念
    以业主的满意作为管理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争取零缺陷、无微瑕服务。
    6、合理化的服务成本
    在各个层次均实行质量和成本双否决责任制,通过分项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保证使业主享受到最佳质量价格比的服务。
    7、优秀的员工队伍
    专业化的服务人才、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塑造优秀的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国家对教育的政策
    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残疾有什么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标准方面,考虑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意见》没有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全国统一标准,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此外,为提高制度精准度和补贴力度,《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从各地先行先试情况看,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将对各地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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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