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保证方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两种保证方式能同时使用吗 这两种保证方式,都把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同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强保证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通过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决,而不能用加大保证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三、合同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