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住宅区开设营业性的门市或加工企业,在不扰民且征得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后,方可开设;若未经同意,业主方有权要求开设加工厂方停止扰民并赔偿损失。物业管理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