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经营异常 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占公司 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 3、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可以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观: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