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业禁止经纪人为哪些房产提供服务 |
释义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房产项目前期服务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房产项目前期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2、服务的房产项目的基本情况;3、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注意事项 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少于3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等规定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临时备案证书》。 开展业务1年后,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2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临时资格不能超过两年。 新成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凡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依法纳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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