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池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释义 | 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和临时安置过渡标准 1.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1)住宅房:按有证房拆迁每户600元。 (2)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有证面积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用房10元/_计发,对有重型机械的按照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元/_计发。 2.临时安置补助补偿标准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8元/月·_标准给予补助,期房安置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房后不超过4个月。 (2)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对其停产、停业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按其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A.经营用房按12元/月·_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B.服务、生产用房按8元/月·_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C.仓储用房按8元/月·_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标准如下: 1.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按4元/月·_标准给予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从宅基地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再一次性补助12个月。 (3)选择异地自建分散安置,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18个月。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_标准给予补偿,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标准给予补偿。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_标准给予补偿。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_标准给予补偿;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_标准给予补偿,也可按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办公和仓储用房按每月25元/_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12个月。 4.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不认定为主房的面积部分),其附房价值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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