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二)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1、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 2、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 3、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相邻通行权纠纷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是精神损失不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动产权利人通行时,不能影响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