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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兵要求体重多少斤男
释义
    当兵体重要求: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末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
    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
    准体重的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
    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
    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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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