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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少年二级运动员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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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