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1、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0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294元; 2、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为1470元。农村困难群众每人年终一次性补贴700元。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低保标准,且符合天津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家庭成员须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3、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家庭及人均收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