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向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在指标范围内,上报县区安监局,县乡两级到现场审查安全条件,合格后参加安全培训。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书》,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携带与正规批发公司签订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或名称予核准通知书,到县区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20个工作日取证。(限制燃放区除外)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