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伤残鉴定。二、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但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