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 征地补偿标准 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房屋征收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以上费用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单位和房屋征收户。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本项目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 土地使用权人 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6月16日至 2016年 6月 26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