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是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考核期限,尚未转正定级。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1、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2、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3、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