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用医院的诊室行医,出现医疗事故该由谁承担相关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医院的责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查批准,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本案中,医院把房子租给他人设立专家门诊,如果该专家门诊未办理上述手续,则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另外,医院把房子出租给他人设“专家门诊”,很容易误导患者,使患者无法知晓该有门诊与医院的关系,按照通常的理解,人们都会以为该专家门诊是医院的一个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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