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性隐私认定标准 |
释义 | 因为保护隐私是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的,根本在于维护人格自由,保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我国法律上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 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也属于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国民法典没有采取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划分,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私密信息;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属于私密信息。 网络隐私权的实质是隐私权的衍生。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似的,在主观方面也可能基本相似,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争议案件的定性问题,必须紧紧抓住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为争议的案件作出明确的定性。就本案来说,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案件的事实,即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依法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海华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隐私权一样具有三个部分,即网络信息资料、网络生活安宁以及网络领域不受侵害此三部分,本质上是人格权,隐私权的衍生。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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