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分居对方私自把车卖掉 |
释义 | 一、婚内分居对方私自把车卖掉 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夫或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应诉时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藏匿财产或伪造债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下次离婚诉讼时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30万元共同积蓄存储在赵先生个人账户中,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不仅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而且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肆意挥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既有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遏制一方藏匿财产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本案中,赵先生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时间内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大量彩票的行为不合常理,法院认定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最终赵先生补偿周女士30万元(房屋差价20万元及另补偿10万元)的调解结果也是法院对《民法典》精神的具体落实。 二、双方离婚期间,一方私下将车卖了,该怎么办 可以主张分割出售车辆的价款,若是符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条件的,还可以要求他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离婚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了车辆,那么出售车辆的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主张分割车辆价款。一方在离婚期间出售车辆,若认定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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