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 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2、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3、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4、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一、国家继承的对象 1、条约 2、国家财产 3、国家债务 4、国家档案 二、国家继承的基本规则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随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的消失而自动失效; 2、一切政治性条约,因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 3、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条约、交通运输和水利灌溉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 4、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缔结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5、国家财产的不动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 6、动产按其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而不单纯以其地理位置决定继承国是否继承(实际生存原则); 7、新独立国家根据“领土生存原则”决定; 8、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 9、恶债不予继承; 10、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 11、国家档案的继承依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原则上由继承国继承; 12、新独立国家继承其领土附属期间归被继承国拥有的一切国家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