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责有: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