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区别:一、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而 居住证 的受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证。居住证的日常主要管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流动人口只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申请就可以完成居住证的申领。二、证件式样不同: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内置芯片式IC卡,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居住证也可反复使用,到达新的居住证地址后,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签住,更改证件表面信息后就可以使用。三、制证周期不同:居住证采用分散采集、集中制证的方式制作证件。首次申请证件的需五个工作日的制证周期;已经领取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改变居住证地址或证件延期的可持居住证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现场签注后就可以使用。四、证件有效期限不同: 居住证有效期 限拟定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自愿申领有效期为长期的居住证:(一)购买住房或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二)按规定缴满基本 养老保险 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 身份证 、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