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2、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首次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驾驶证累计扣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