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贿赂手段指哪些 |
释义 | (一)财物手段《关于禁止性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对作为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专门进行了解释,即“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其他手段 如提供出国考察、旅游、色情服务等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第一,混淆行为。第二,经营者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方法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而取得交易便利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三,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作不真实或者让人误会的商业宣传,进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第四,使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转诊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转诊费属于商业贿赂。以下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罪: 1、支付或收受现金贿赂; 2、支付或收取各种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支付或收受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支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式支付或接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以佣金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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