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注意事项 |
释义 | 1、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3、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初审,而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 4、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哪些情形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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