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差额征税的项目包括: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航空运输企业;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旅游服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8、销售不动产; 9、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客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第 (三)项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