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时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时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时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解读合同条款:探索灵活期限的多样选择 合同条款的解读是为了探索灵活期限的多样选择。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期限的灵活性至关重要。通过灵活的合同期限,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变化的市场环境。这种多样选择的灵活期限为合同参与方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需求。因此,深入解读合同条款,探索灵活期限的多样选择,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灵活期限的多样选择为合同参与方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需求。因此,深入解读合同条款,探索灵活期限的多样选择,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