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典当的所有权转移。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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