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出生证是否可以补办? |
释义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补发规定:遗失、被盗的证明需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户口证明及身份证。经核实属实后补发正页,并加盖市卫生局统一刻制的补发专用章。证明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新规,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签发在其内出生的新生儿,急产分娩经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指定机构签发。 法律分析 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二)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并加盖市卫生局统一刻制的补发专用章,同时登记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结语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于遗失或被盗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补发的情况,需要前往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遗失或被盗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属实后,将补发证明并加盖市卫生局的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该证明必须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根据最新通知,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其他情况由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