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院长级别规定如下: 1、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 2、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4、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5、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那么法官等级如何认定呢? 认定如下: 1、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综上所述,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法官的等级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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