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延时刷卡是否给补偿 |
释义 | 下班延时刷卡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刷卡;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刷卡;三是劳动者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宜后刷卡。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因此主张加班的,仲裁机构一定会支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如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补办了加班审批手续等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加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理的是个人事宜,并非继续工作或工作的延时,不符合加班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支持。主张加班费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那么,劳动者因延时刷卡下班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呢?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闫俊认为,应由劳动者就延时刷卡的原因进行举证。如提供加班通知、工资条(发部分加班费)、加班审批单、证人证言、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用人单位同意或安排的加班所致;提供发生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参加抢险救灾等所致;提供限定交工(货)日期通知单或增加劳动定额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所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及其原因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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