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益拍卖属于申请执行人无法从拍卖中获益的拍卖,但并非减损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拍卖,故不属于应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无益拍卖中流拍,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拍卖中受偿债权的根本原因在于拍卖财产市场价值不高且存在抵押权,其以此为由申诉请求撤销拍卖,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拍卖规定》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这就是所谓的无益拍卖限制或禁止的规定。 |